關于《自治區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閱讀次數:126 發布時間:2024年07月0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等國家強制性標準,我廳組織起草了《自治區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征集表(見附件)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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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30日
自治區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
工作指南(2024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提高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工作技術水平,規范鑒定工作流程、技術要求,確保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成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等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本工作指南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既有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工作。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獨立專業、科學準確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鑒定指導工作,制定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鑒定管理相關政策制度。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指南所稱安全性鑒定是指對房屋建筑的結構承載力和結構整體穩定性所進行的調查、檢測、驗算、分析和評定等一系列活動。
本指南所指抗震性能鑒定是指通過檢查現有建筑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承擔安全與抗震鑒定的范圍按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劃分,建筑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企業承擔范圍不受限制,建筑工程設計專業乙級資質企業承擔中小型工程抗震鑒定工作;需要進行實體質量檢測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應當配備與鑒定業務范圍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技術負責人應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擔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科學地開展鑒定活動。
第七條 房屋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
(一)達到設計工作年限需要繼續使用;
(二)改建、擴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
(三)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
(四)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五)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損傷、疲勞、變形、振動影響、毗鄰工程施工影響;
(六)日常使用中發現安全隱患;
(七)有要求需進行質量評價時。
房屋建筑開展安全性鑒定的,應同時進行抗震鑒定。當僅對房屋建筑的局部進行安全性鑒定時,應根據結構體系的構成情況和實際需要,僅進行至某一層次,同步應對該部位進行抗震措施檢測鑒定。處于危險地段或主體結構受損破壞嚴重且無修復價值的房屋建筑,鑒定結論可直接判定為不符合抗震設防標準。
第八條 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鑒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與鑒定機構鑒定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約定派出的鑒定人員、補充勘察方式、工程質量檢測方式、鑒定費用及支付條件、鑒定時間、糾紛解決方法等事項。
第九條 房屋建筑的安全與抗震鑒定應根據建筑物的種類和結構類型,執行下列標準和文件:
(一)《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等;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指南》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號)等。
第十條 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鑒定主要技術工作應當由一級或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作為主要鑒定人員承擔,現場調查、檢查、鑒定等工作記錄應由主要鑒定人員簽字。鑒定測量、取樣、檢測、試驗等主要過程及關鍵環節應進行拍照或錄像,工作記錄和影像記錄應長期保存。鑒定機構應建立安全與抗震鑒定項目檔案,專人負責,長期保管,保證抗震鑒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安全性鑒定時,工程圖紙及檢測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對于工程圖紙資料完整的,應核查結構布置、軸網尺寸、構件尺寸等是否與圖紙資料一致;
(二)對于工程圖紙資料不完整或缺失的,應對其結構體系、結構布置、軸網尺寸、構件尺寸、鋼筋配置、節點連接、構造等進行重點檢查檢測,并繪制房屋相關現狀圖(建筑平面圖和結構平面圖)。
1.當建筑圖紙資料不齊全或缺失時,應根據房屋的現狀對房屋進行現場測量,并繪制建筑平面圖,必要時可繪制建筑立面圖、剖面圖和細部大樣圖等。建筑平面圖一般包括建筑物的總長、總寬、內部布置(各房間的使用功能、入口、走道、樓梯位置等)、朝向;平面定位軸線應標注在主要承重構件如墻柱等位置;每層平面圖應注明相對標高等;
2.當結構圖紙資料不齊全或缺失時,應根據房屋結構現狀對房屋的結構進行現場測量并繪制結構平面圖,一般包括結構構件平面布置(每層梁、柱定位軸線等)、構件類別、構件截面形狀和尺寸、主要構件配筋和構造措施(圈梁、構造柱等),必要時應繪制節點大樣圖。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鑒定時,工程圖紙及檢測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有歸檔竣工圖的,應按現行檢測、鑒定標準的要求確定抽樣檢測的范圍和比例,檢測結果與原竣工歸檔圖紙對照,檢查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當發現部分檢測結果在考慮施工允許誤差后仍不符合原竣工歸檔圖紙時,應擴大抽樣檢測的范圍和相應比例;當擴大檢測范圍和比例后,仍發現部分檢測結果不符合原竣工歸檔圖紙的,應針對不符合項進行相應結構單元整體檢測;
(二)無歸檔竣工圖的,應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等標準進行相應結構單元整體檢測并提供滿足結構復核要求的復原圖紙。復原圖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實測實量繪制,并按要求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章及設計單位出圖章等。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安全與抗震性能鑒定時,應收集查閱勘察、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原始技術資料以及歷次修繕改造加固和受災等歷史資料,對建筑現狀進行勘察,核實主體結構和施工質量與原始資料的符合程度,檢查存在的損傷或缺陷,分析結構的特點和現狀,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檢測或試驗,當檢測結果不滿足安全與抗震鑒定要求時應提出補充檢測的要求。
(一)房屋建筑安全性鑒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詳細調查與檢測
詳細調查應按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部分,對鑒定房屋進行逐層、逐間、逐項檢查;調查順序為由外向內、由下向上(包括室外屋面)進行。
2.結構和構件檢測
(1)結構、構件的幾何尺寸,當提供資料完整時,可僅進行現場抽樣復核性檢測;當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懷疑時,應按《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第3.3.10條規定進行現場檢測的規定執行;
(2)結構、構件材料強度等性能,當提供資料完整時,可僅進行校核性檢測;當符合原設計要求時,可采用原設計資料給出的結果;當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懷疑時,應按《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第3.3.11條規定進行現場詳細檢測;
(3)房屋整體傾斜、沉降和構件變形的,應對整體結構和其中有明顯變形的構件,按《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等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檢測;
(4)結構、構件的缺陷、損傷和腐蝕,應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并詳細記錄缺陷、損傷和腐蝕部位、范圍、程度和形態,必要時繪制其分布圖;
(5)當需要進行結構動力特性測試時,應按《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附錄B的規定進行現場測試;
(6)結構構件的承載力也可采用實荷檢驗的方法進行評定,實荷檢驗應按《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附錄F進行。
3.結構復核驗算及分析
(1)結構復核驗算及分析應根據鑒定目的和類別確定相應的標準、規范,但不應低于建造時的設計規范;同時對現場檢查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為鑒定評級提供可靠依據;
(2)結構復核驗算的方法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采用的計算模型應符合房屋實際受力和構造現狀,并考慮結構損傷及施工偏差等因素,當發現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補充檢測。
(二)房屋建筑抗震鑒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綜合考慮建筑結構特點、結構布置、構造和抗震承載力以及相關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等,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當不需進行改造時,可按建筑現狀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和抗震措施核查;當需要進行改造時,應按改造后建筑狀態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和抗震措施核查。
(2)對建筑綜合抗震性能作出評價,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應明確其后續工作年限,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對策和處理建議。
(3)需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應先進行安全性鑒定。
(三)對需要進行二次鑒定確定安全性能的,應按照加固實際情況,建立結構計算模型進行二次復核驗算,按照國家及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出具二次鑒定結論。
第十四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改造前,宜根據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鑒定報告和抗震鑒定報告結論以及改造的需求,對房屋建筑的適修性或改造可行性進行初步分析,并提出評估意見。
適修性分析:當房屋建筑不需進行改造時,應根據鑒定報告結論和損傷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提出適修性分析評估意見。
改造可行性分析:當房屋建筑需要進行改造時,應根據鑒定報告對改造后安全和抗震性能的綜合評價并結合改造后初步設計方案及使用要求,提出改造可行性分析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編制鑒定報告應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術語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單一內容的鑒定報告不應采用兩種及以上的鑒定標準。
(一)安全性鑒定報告編制
1.安全性鑒定報告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檢測鑒定的范圍和目的;
(2)房屋建筑概況;
(3)檢測鑒定內容和方法;
(4)檢測鑒定的依據和設備;
(5)現場檢查情況;
(6)現場檢測項目及結果;
(7)結構復核驗算及分析;
(8)鑒定評級;
(9)鑒定結論及處理意見;
(10)其他相關附件。
2.安全性鑒定報告應由現場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編制,房屋的鑒定評級應明確所采用鑒定標準具體條文,經校對、審核,按照相關規定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審批后,在“自治區城鄉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案。
(二)抗震鑒定報告編制
1.抗震鑒定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房屋建筑概況;
(2)鑒定范圍和內容;
(3)檢測鑒定的依據和設備;
(4)現場檢測情況(可參考安全性鑒定報告的檢測數據,若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應要求進行補充檢測并提供補充檢測報告);
(5)抗震承載力驗算及抗震措施核查(驗算計算書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深度);
(6)綜合抗震性能評價及鑒定發現的問題;
(7)鑒定結論及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對房屋建筑目前的損壞部位或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要求的構件提出維修或加固的意向性建議);
(8)適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評估。
2.抗震鑒定報告正文中的圖、表和照片應當放在鑒定報告框之內,圖、表和照片應當有名稱和編號,且與報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稱和編號一致。
3.抗震鑒定報告應對房屋建筑整體抗震能力作出評定,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按有關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議和抗震減災對策。
4.抗震鑒定報告應由主要鑒定人員編制,經鑒定機構內部校對、審核、批準,由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由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加蓋抗震鑒定機構公章或者鑒定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的現場鑒定工作應確保人身和設備財產安全,應在判定房屋無倒塌風險并確定緊急狀態下人員可安全撤離的前提下開展現場鑒定工作。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況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同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提出人員撤離、防護、加固等安全建議,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口頭方式先行告知。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第十八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建設自治區城鄉房屋安全管理綜合系統為鑒定機構提供信息登記、業務受理、報告賦碼上傳、鑒定信息查詢、信用評價等服務,提升房屋安全數字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鑒定機構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鑒定的,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按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機構和個人進行處理。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的,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機構和個人進行處理。
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安全與抗震鑒定可參照本工作指南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